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托受益權賬戶管理,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托登記公司)、代理開戶機構或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代理開戶機構指代辦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等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信托登記公司對信托受益權賬戶實施集中管理。本規則規定的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注銷等業務,受益人可以直接申請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開戶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條 受益人在賬戶開立、使用、變更和注銷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拒絕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受益人承擔。信托登記公司可以對其采取限制開戶等措施。
第五條 代理開戶機構代理信托登記公司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業務,應當取得信托登記公司代理開戶資格,并與信托登記公司簽訂代理開戶協議。
代理開戶機構根據《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受益人的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使用、變更、注銷等業務。
第二章 信托受益權賬戶類型
第六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是信托登記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記載其信托受益權及其變動情況的簿記賬戶。
第七條 信托登記公司根據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等信息,確認受益人的唯一性。必要時,信托登記公司可以要求受益人出具授權文件,以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信托公司等核實有關身份信息。
第八條 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信托登記公司有關規定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等,可以申請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信托登記公司有關規定的信托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可以申請開立符合特定命名規則的獨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第九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根據受益人類型可以分為自然人賬戶、金融機構賬戶、其他機構賬戶和金融產品賬戶。
自然人賬戶是指自然人在信托登記公司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金融機構賬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投資于信托產品的其他金融機構在信托登記公司以其獨立民事主體名義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其他機構賬戶是指除金融機構法人外的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信托登記公司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金融產品賬戶是指以信托產品或者其他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為賬戶主體開立的獨立信托受益權賬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產品、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產品、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二)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境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
(三)社?;?、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四)在行業自律組織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三章 代理開戶機構管理
第十條 金融機構在取得信托登記公司代理開戶資格,并與信托登記公司簽訂代理開戶協議后,方可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注銷等業務。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申請代理開戶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者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信托登記公司認可的其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場所、業務設施等條件;
(三)具備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具備開展業務所必要的信息系統以及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五)信托登記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以法人名義向信托登記公司提交資格申請材料,經信托登記公司審核通過后取得代理開戶資格。信托公司可以免于申請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 代理開戶機構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代理開戶網點。代理開戶機構新設、暫停、撤銷代理開戶網點的,應當在完成新設、暫停、撤銷代理開戶網點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信托登記公司書面備案。
第十四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托受益權賬戶業務操作流程,嚴格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管理,加強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培訓和檢查,建立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確保賬戶業務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按照信托登記公司要求,對信托受益權賬戶業務相關的紙質憑證資料和影像文件等資料進行采集和保管,并按照信托登記公司的要求進行紙質及電子化管理,及時向信托登記公司提供賬戶業務電子化資料。
信托受益權賬戶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后起算,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十六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依法合規使用開戶信息和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不得違規泄露開戶信息和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
第十七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信托登記公司規定及代理開戶協議約定的業務范圍和要求開展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不得違規、越權開展業務,不得將所代理的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轉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對于未能正常開展業務或者違反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不遵守代理開戶協議的代理開戶機構,信托登記公司可以暫停其代理開戶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代理開戶機構被暫停代理開戶機構資格后不能在限期內恢復代理開戶機構資格的,或者出現注銷、解散、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以及其他不能繼續開展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情形的,信托登記公司將終止其代理開戶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 代理開戶機構可以申請暫?;蛘呓K止代理開戶機構資格,經信托登記公司同意后,其代理開戶機構資格方被暫?;蛘呓K止。
第二十一條 代理開戶機構被終止資格后,應當及時、妥善地向信托登記公司或經信托登記公司認可的其他承接單位移交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資料。
第二十二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接受信托登記公司開展的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操作培訓。
第二十三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接受信托登記公司依據本細則有關規定對其開展的執業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開戶業務的規范性、憑證采集和文件保管等。
第二十四條 代理開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相關業務時,因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或者操作失誤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賬戶業務
第一節 賬戶開立
第二十五條 信托登記公司依據受益人申請,為其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受益人作為信托產品投資者,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當為合格投資者的,應當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代理開戶機構應當配合信托登記公司進行合格投資者資質認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不得冒用他人名義或者使用虛假證件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承擔特定目的載體功能的金融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相應的金融產品備案或登記手續,以金融產品名義申請開立符合特定命名規則的獨立信托受益權賬戶。
受益人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應當根據信托登記公司有關規定,配合信托登記公司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受益人應當確保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八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配合信托登記公司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受益人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了解相關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對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信息予以記錄保存。
第二十九條 信托登記公司應當為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的受益人配發賬戶編碼,出具開戶通知。
第三十條 自然人賬戶應當由本人申請開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金融機構賬戶應當由金融機構法人或者由經金融機構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申請開立,并提供開立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明。
其他機構賬戶應當由該機構法人或符合信托合同約定的主體申請開立。
金融產品賬戶應當由產品管理人申請開立。產品管理人在開立信托受益權賬戶前,應當按照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相應的金融產品備案或登記手續。申請戶名應當采用作為管理人的金融機構全稱加金融產品全稱的模式。
第三十一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受益人所提供開戶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必要時,代理開戶機構可以要求受益人出具授權文件,以向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有關身份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確保錄入信托登記公司賬戶系統的受益人信息與受益人提交的開戶申請文件一致。
第三十三條 信托登記公司和代理開戶機構可以在經營場所內為受益人現場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也可以采取信托登記公司認可的其他非現場方式,借助技術手段遠程核驗并留存受益人身份信息,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開立業務。
第二節 賬戶使用
第三十四條 信托受益權賬戶用于記載受益人基本信息、賬戶功能權限信息,以及信托受益權持有及變動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應當使用以自己名義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金融產品的管理人應當使用以其所管理的金融產品名義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不得違規使用他人信托受益權賬戶,或者將自己或自己管理的賬戶違規提供給他人使用。代理開戶機構不得違規使用他人的信托受益權賬戶或者將他人的信托受益權賬戶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不得為受益人違規使用他人信托受益權賬戶提供便利。
受益人和代理開戶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定期檢查信托受益權賬戶使用情況,發現不合格賬戶和不規范賬戶的,應當告知受益人按信托登記公司有關規定及時規范。對不能及時規范的,應當及時向信托登記公司報送不合格賬戶和不規范賬戶情況。信托登記公司根據代理開戶機構報送的情況,確認不合格和不規范賬戶,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將受益人賬戶狀態和賬戶功能權限變化告知代理開戶機構。代理開戶機構應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受益人賬戶狀態和賬戶功能權限變化。
不合格賬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一)違規以他人名義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二)利用虛假或者無效身份證明文件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三)賬戶關鍵信息不全、不準確,或者關鍵憑證缺失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四)代理開戶關系不規范情形下開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五)信托登記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規范賬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一) 賬戶關鍵信息未及時更新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二)受益人身份變更等情形導致關鍵信息不再符合信托登記公司開戶條件的信托受益權賬戶;
(三) 信托登記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信托登記公司有權對不合格賬戶和不規范賬戶采取單獨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單獨管理,指信托登記公司將不合格和不規范賬戶獨立于其他合格賬戶管理。限制使用,包括不予接受賬戶業務申請和限制賬戶功能權限等措施。
對不合格賬戶,信托登記公司有權對其單獨管理,不予接受賬戶業務申請。
對不規范賬戶,信托登記公司有權對其單獨管理。自信托登記公司收到代理開戶機構報送的情況起,三個月內仍不能規范為合格賬戶的,信托登記公司有權限制其賬戶功能權限。
第三十八條 對已采取單獨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和不規范賬戶,受益人申請恢復使用的,應當先到代理開戶機構辦理賬戶規范手續。能夠規范為合格賬戶的,受益人可以在規范為合格賬戶后申請解除限制使用等措施。無法規范為合格賬戶的,受益人應當在信托受益權賬戶符合注銷條件后申請注銷。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信托登記公司申請查詢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也可以通過代理開戶機構查詢在該代理開戶機構的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受益人及其代理人查詢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時,應當根據信托登記公司有關規定提交查詢申請,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權機關僅可以在法定職責范圍內查詢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信托登記公司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三節 賬戶變更
第四十條 受益人在下列信息之一發生變更或需要補充時,應當及時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一)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
(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
(三)金融產品管理人或金融產品管理人名稱;
(四)聯系電話、通訊地址、住所等聯系信息;
(五)信托登記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信息為關鍵信息。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申請信息變更的,應當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及相關文件,并通過代理開戶機構現場或以信托登記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其中,金融產品管理人變更的,應當由新管理人提交信息變更申請及能夠證明變更信息的文件。
涉及受益人關鍵信息變更的,應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 金融產品賬戶信息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的一個月內,提交賬戶信息變更申請材料。
第四十三條 代理開戶機構應當為受益人及時變更賬戶信息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十四條 代理開戶機構對受益人提交的信息變更申請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核。信托登記公司根據代理開戶機構審核后的信息變更該信托受益權賬戶中的相應信息。
涉及變更關鍵信息的,信托登記公司應當對變更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后再執行變更操作。
由于代理開戶機構原因導致賬戶信息錯誤變更的,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應當由報送該項變更信息的代理開戶機構承擔。
第四節 賬戶注銷
第四十五條 受益人申請注銷信托受益權賬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托受益權賬戶內信托受益權份額為零;
(二)信托受益權賬戶的使用不存在未了結事項;
(三)信托登記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過程中,受益人不得使用該賬戶申請其他業務。受益人因使用注銷過程中的賬戶申請其他業務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受益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六條 受益人可以向為其辦理開戶的代理開戶機構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手續。若該代理開戶機構被注銷代理開戶資格,受益人應當向信托登記公司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手續。
代理開戶機構及信托登記公司應當核實受益人是否滿足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條件,滿足注銷條件的,為其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注銷。
第四十七條 受益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滿足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注銷條件的,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合法繼承人或者承繼人等利害關系人應當申請注銷信托受益權賬戶:
(一)自然人死亡的;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注銷、解散、宣告破產、被依法撤銷等原因導致主體資格喪失的;
(三)金融產品賬戶開立后,其對應產品未能按計劃成立的;
(四)金融產品終止的;
(五)信托登記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金融產品賬戶開立后,其對應產品未能按計劃成立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在賬戶開立后六個月內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金融產品終止的,管理人應當在取得產品清算報告后的一個月內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滿足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注銷條件的,信托登記公司有權注銷相關信托受益權賬戶:
(一)不合格賬戶不能規范為合格賬戶且受益人未按要求注銷賬戶的;
(二)發生本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受益人、信托受益權合法繼承人或承繼人未按要求注銷賬戶的;
(三)信托登記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信托登記公司依據本細則第四十九條注銷信托受益權賬戶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除受益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參照本細則規定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注銷業務。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信托登記公司負責解釋。